关于“舒城县智慧停车场(二期)充电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异议回复的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相关潜在投标人的异议已收悉,现做出回复,内容如下:
异议事项一: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及投资规模:一体式交流单枪充电桩、一体式交流双枪充电桩、一体式 直流单枪充电桩、一体式直流双枪充电桩、 V2G直流群充放主机、分体式直流群充主机、单枪充电终端、双枪充电终端、液冷超充充电终端(单枪)等设备采购与安装,总投资:******.79元。
疑问:本项目包含设备采购与安装,请问安装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回复一:本项目安装仅包含设备的运输吊装到指定位置、调试、上线等,设备的接线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异议事项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0年6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纯充电设备供货业绩或供货安装业绩(业绩中充电设备的金额需满足业绩金额要求)”。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6月1日以来,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纯充电设备供货业绩或供货安装业绩(业绩中充电设备的金额需满足业绩金额要求);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6分。
注:提供合同原件和验收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疑问:投标人资格业绩,是否可以算评标办法里投标人业绩?
回复二:投标人资格业绩与第三章评标办法里投标人业绩要求完全一致,提供的投标人资格业绩可以同时作为评标办法里投标人业绩。
异议事项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0年6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纯充电设备供货业绩或供货安装业绩(业绩中充电设备的金额需满足业绩金额要求)。”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6月1日以来,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纯充电设备供货业绩或供货安装业绩(业绩中充电设备的金额需满足业绩金额要求);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6分。
注:提供合同原件和验收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疑问:本项目业绩要求设备供货业绩及供货安装业绩,需提供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请明确验收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
回复三:验收证明材料可以提供合同甲方(建设单位)盖章的已验收通过的相关证明资料,格式不限。
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涉及以上内容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因投标人不及时关注网站更正信息所带来的一切责任。
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限责任公司
******事务所(普通合伙)
2025 年 6 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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