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株财采计[2025]000133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株洲市城区道路交通设施维护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7月07日
原公告开标时间: 2025年07月28日 09:00
延期开标时间:2025年07月30日 09:00
二、更正内容: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更正前:
1、附表1、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下表
序号 | 项 目 | 权值的取值 |
1 | 报价(A1) | 0.60 |
2 | 技术(A2) | 0.20 |
3 | 商务(A3) | 0.20 |
合计 | 1.00 |
2、附表1.3商务部分评审标准表
序号 | 评标因素(权重分) | 评标标准 | |
1 | 商务评价项 (F=100分) | 装载和运输设备(30分) | 供应商自有高空作业车、8吨及以上的平板运输车、8吨及以上的随车起重运输车大型施工作业设备的,具有任意一项设备的,计10分;满分30分,未提供不得分。 供应商租赁高空作业车、8吨及以上的平板运输车、8吨及以上的随车起重运输车大型施工作业设备的,具有任意一项设备的,计5分;满分15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自有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车辆实物图片、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年检验合格),车辆保险、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有人”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名称一致);租赁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满足服务期的租赁合同。]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
专业施工设备(30分) | 供应商自有或租赁刻绘机、贴膜机、焊机、切割机、清扫机、热熔划线机、水磨除线设备、机械冷喷设备、发电机、临时信号灯等设备,具有任意一项设备的,计3分;满分30分,未提供不得分。 (备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设备实物照片和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租赁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租赁合同。否则不予计分。) | ||
体系认证 (20分) | 投标单位同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计20分,具有任意两项的认证的,计12分,具有任意一项认证的,计6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截图及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不计分) | ||
企业荣誉 (20分) | 投标单位2021年以来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或者奖项,每个计10分; 投标单位2021年以来获得过市级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或者奖项,每个计5分; 满分20分(以上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
更正后:
1、附表1、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下表
序号 | 项 目 | 权值的取值 |
1 | 报价(A1) | 0.60 |
2 | 技术(A2) | 0.25 |
3 | 商务(A3) | 0.15 |
合计 | 1.00 |
2、附表1.3商务部分评审标准表
序号 | 评标因素(权重分) | 评标标准 | |
1 | 商务评价项 (F=100分) | 装载和运输设备(40分) | 供应商自有高空作业车、8吨及以上的平板运输车、8吨及以上的随车起重运输车大型施工作业设备的,计40分。具有任意两项设备的,计30分;具有任意一项设备的,计15分。未提供不得分。 供应商租赁高空作业车、8吨及以上的平板运输车、8吨及以上的随车起重运输车大型施工作业设备的,计20分。具有任意两项设备的,计15分;具有任意一项设备的,计5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自有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车辆实物图片、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年检验合格),车辆保险、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有人”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名称一致);租赁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满足服务期的租赁合同。]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
专业施工设备(30分) | 供应商自有或租赁刻绘机、贴膜机、焊机、切割机、清扫机、热熔划线机、水磨除线设备、机械冷喷设备、发电机、临时信号灯等设备,具有任意一项设备的,计3分;满分30分,未提供不得分。 (备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设备实物照片和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租赁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租赁合同。否则不予计分。) | ||
体系认证 (30分) | 投标单位同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具有任意一项认证的,计10分,满分30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截图及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不计分) |
三、疑问及质疑
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更正公告与原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供应商认为本更正内容存在歧视性的,应在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采购项目
联系人姓名:肖琴
电话:******
2、采购人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
地 址:株洲市荷塘区华南路321号
联系人:蔡世东
邮编:412000
电话:0731-******
电子邮箱:/
3、采购代理机构
******有限公司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明峰银座1栋17楼
联系人:肖琴 戴颖才
邮编:412007
电话:0731-******
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