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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正环罚〔2025〕7号)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正环罚〔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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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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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衍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H6Q285Q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班竹镇丁木村丁门坳组新型建材工业园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的砂石生产线自2025年5月建成投产以来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5年******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情况、你公司基本信息、你公司丁木饰面用灰岩矿建设项目环评手续情况、你公司矿区南部建设有砂石生产线1条并投入使用、约3000m3砂石露天堆放等事实。

(二)2025年8月21日对现场负责人林亮亮制作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计2页。证明被调查询问人林亮亮身份信息、你公司基本情况、新建砂石生产线投产情况(投产时间、设备投资额及构成情况)等事实。

(三)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砂石生产区建设情况等事实。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是林衍灿等基本信息。

(五)2025年8月21日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法定代表人林衍灿和现场负责人林亮亮的基本信息。

(六)2025年8月21日提取《贵州省正安县班竹镇丁木饰面用灰岩矿建设项目“三合******有限责任公司原有饰面用灰岩矿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情况、你项目环评建设项目产品方案为饰面用灰岩荒料、项目开采方式、开采工艺、废石及边料处置方式等情况。

(七)2025年8月21日提取你公司砂石生产线设备产品发票1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砂石生产线设备及对应金额。

(八)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5年8月27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提起听证申请。

2025年9月15日,我局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会商会议,对案件情况进行了集体审议。会议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2025〕5号)及其《送达回证》《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建设项目管理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况如下: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进行裁量,裁量因素如下:

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20%):报告表,裁量幅度10%;

2.项目建设情况(30%):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裁量幅度30%;

3.项目建设地点(30%):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0;

4.违法持续时间(20%):不足3个月,裁量幅度5%。

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计算处罚金额为〔(10%+30%+0+5%)×60%〕×362.1万×5%=4.8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12楼财务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艾鲜????????????????? 电 话:0851-******

地址:贵州省正安县综治中心大楼(原政务中心大楼)11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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