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攀枝花市中信实业绿色能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炳二水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炳三区充电站项目电气设备采购(第二次)”网上质疑的回复01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投标人网上提出的质疑,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
质疑一、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5(1)商务评分标准业绩评审因素中评分标准:供应商具有一个 2022 年1月1日至今(本项目开标时间为止)的微电网及能源管理系统(EMS)业绩的得3分,具有一个直流电气设备(电压等级1500v)销售、应用业绩的得 2分,具有一个充电桩销售、应用等业绩的得1.5分。 针对以上2类特定行业业绩评审标准质疑理由如下: 1、本项目为设备采购招标,本次采购设备为多样性设备,并非专项设备采购或特定行业设备采购,很难满足同一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同时生产或销售本次采购所有设备。因此招标业绩评分标准增加特定行业业绩评审意义何在?无疑是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投标人。 2、招标文件中有2条特定行业业绩评审:微电网及能源管理系统(EMS)和具有一个直流电气设备(电压等级1500v)销售在本次设备采购招标中为配套性产品,并非本次设备采购的主体(本次设备采购的主体为充电站设备),且此2项在本次设备采购总金额中占比很小,而将这样占比很小的配套套性产品业绩作为评审的标准,意义又何为?无疑是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投标人。 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二章审查标准第五条中的(二):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百问百答第12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总投资3000 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委员会公告第7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审标准应当公开。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行业、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也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或其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综上所述:本采购项目招标增加的特定行业业绩评分标准为过渡限制业绩,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我们有理由、依据怀疑和相信这明显是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固恳请招标代理、及业主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征询市场公平竞争规律,及时作出调整。
质疑二、招标文件下载只有:(招标)炳三区设备招标文件.ZBJ 文件,没有图纸及招标清单,请提供。
回复:
1、质疑一答复:本项目涵盖光伏发电与充电站两部分,总体组成“光储充”微电网项目,并针对该“光储充”微电网项目的电气设备进行采购招标,需确保本次招标采购的电气设备能满足本项目实际运行要求。
微电网、整体系统控制的能源管理系统(EMS)和直流电气设备(光伏、充电设备、储能设备以及配套开关等电气设备均涉及直流设备)在本次设备采购招标中为主要产品,此两项在本次设备采购总金额中占比很大,预估占比不低于70%比例。
2、质疑二答复:本项目为设备采购项目,设备清单已在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列出,无单独的图纸及招标清单。
3、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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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