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6月份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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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拜环行审【2025】011号 |
2025年6月10日 |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丰产乡礼让村(******小学)村委会西侧,场地面积5000㎡,总建筑面积800㎡,建成后回收及拆解废旧农机2000台(包含燃油和电动农业机械)。利用现有废弃建筑改造为拆解车间,利用现有建筑改造为******办公室,新建暂存场、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池,冬季采用电取暖。
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5%。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在此地点开工建设。
二、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应做好以下工作:
建设期间采取防尘、防噪声措施,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需夜间施工,必须向环保部门提前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以免污染环境。
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活污水,设防渗旱厕供员工使用,定期清掏做农肥。初期雨水收集至初期雨水池中,经过油水分离池采用油水分离器进行处理后抽排至黑龙江省拜泉县东翔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及黑龙江省拜泉县东翔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为切割粉尘及非甲烷总烃。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采取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2措施,排放速率及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15m高排气筒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气割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采取减振隔声措施,执行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拆解废油、废电路板、铅蓄电池、油水分离器废油、废制冷剂、废活性炭、废手套、含油抹布,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固废,不可利用废物、生活垃圾等,废手套、含有抹布产生后送至垃圾箱;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5、做好应急预案。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计划。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 5 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项目由拜泉******执法队负责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主 题 词: 环保 工程 建设 批复 齐齐哈尔市拜泉生态环境局 2025年 6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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