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办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或经核查不适用承诺办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不适用承诺办审批服务模式。
二、审批依据
(一)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三、审批部门
******水利局
四、许可方式
告知承诺+容缺办理
五、法定条件
(一)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六、申请材料
(一)主要材料
1.拆除(或爆破)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二)次要材料(可容缺的材料)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七、告知承诺实施方式
1.材料免交(申请人某些次要材料暂不具备,可签订告知承诺书代替,政务服务部门据此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次要材料类型,审批后进行核查或免于核查。)
2.材料后补(申请人某些次要材料不具备,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申请人承诺能够在容缺时限内提交相应材料,政务服务部门据此先予作出审批决定,待材料补齐补正后一并归档管理。)
3.审查豁免(踏勘豁免)(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自愿做出能够满足相关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书面承诺,政务服务部门认为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偏的,不再实施实质审查和出具审查意见。目前实行审查豁免的主要情形为现场踏勘豁免。)
4.审查后置(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自愿做出能够满足相关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书面承诺,政务服务部门先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期进行审查,审查实际情况是否与承诺一致。)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服务中心申请承诺办的,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在实施前应先查询申请人信用状况。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被“信用中国(湖北)”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得提供承诺办审批服务。 (二)告知。符合承诺办适用条件的,经申请人主动申请,政务服务部门出示告知承诺书,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承诺。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填写告知承诺书,并签字确认。 (四)审批。政务服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场或对外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材料补齐补正。对于采取材料后补承诺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在容缺时限内提交全部容缺材料。
九、违约责任
核查或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已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依法责令申请人停止从事该审批事项的相关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颁发许可证,并将失信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构成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终止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并通知申请人。
十、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材料容缺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办结时限从材料补齐补正之日起算。
十二、办理方式
******服务中心;
线上: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十三、材料补交方式
现场提交?网上提交?邮政寄递?其他□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