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办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或经核查不适用承诺办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不适用承诺办审批服务模式。
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审批部门
******水利局
四、许可方式
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五、法定条件
(一)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 2.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自治区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审定。 3.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
六、申请材料
(一)主要材料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2.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3.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
4.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
5.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
(二)次要材料(可容缺的材料)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初步设计批文
2.替代工程取水许可证
3.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七、告知承诺实施方式
材料后补(申请人某些次要材料暂不具备,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次要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并审核,待材料补齐补正后正式做出审批决定。)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服务中心申请承诺办的,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在实施前应先查询申请人信用状况。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被“信用中国(湖北)”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得提供承诺办审批服务。 (二)告知。符合承诺办适用条件的,经申请人主动申请,政务服务部门出示告知承诺书,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承诺。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填写告知承诺书,并签字确认。 (四)审批。政务服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场或对外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材料补齐补正。对于采取材料后补承诺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在容缺时限内提交全部容缺材料。
九、违约责任
核查或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已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依法责令申请人停止从事该审批事项的相关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颁发许可证,并将失信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构成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终止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并通知申请人。
十、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材料容缺时限
7个工作日内。办结时限从材料补齐补正之日起算。
十二、办理方式
******服务中心;
线上: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十三、材料补交方式
现场提交?网上提交?邮政寄递?其他□
附件: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