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取水许可审批(首次申请)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办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或经核查不适用承诺办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不适用承诺办审批服务模式。
二、审批依据
(一)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二)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
(四)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
(五)地下水管理条例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七)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八)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三、审批部门
******水利局
四、许可方式
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五、法定条件
(一)1、提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2、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3、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4、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达到规定水质目标和水域纳污总量控制要求;5、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6、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利益;7、属省级审批权限范围:1.工业和城镇生活取用地表水,长江干流日取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汉江、清江干流日取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其他河流日取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和生态引水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2.取用地下水,日取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 3.发电取用水,水电厂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 4.跨市级行政区域取用水的。8、除上述省级审批权限以外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申请材料
(一)主要材料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材料
3.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5.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次要材料(可容缺的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文件
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
七、告知承诺实施方式
材料后补(申请人某些次要材料暂不具备,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次要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并审核,待材料补齐补正后正式做出审批决定。)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服务中心申请承诺办的,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在实施前应先查询申请人信用状况。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被“信用中国(湖北)”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得提供承诺办审批服务。(二)告知。符合承诺办适用条件的,经申请人主动申请,政务服务部门出示告知承诺书,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三)承诺。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填写告知承诺书,并签字确认。(四)审批。政务服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场或对外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材料补齐补正。对于采取材料后补承诺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在容缺时限内提交全部容缺材料。
九、违约责任
核查或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已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依法责令申请人停止从事该审批事项的相关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颁发许可证,并将失信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构成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终止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并通知申请人。
十、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材料容缺时限
7个工作日内。办结时限从材料补齐补正之日起算。
十二、办理方式
线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
线上: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十三、材料补交方式
现场提交?网上提交?邮政寄递?其他□
附件:取水许可审批(首次申请)告知承诺书